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87號聲請人 賴范隆 即秀春水菓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賴范隆即秀│安泰商業銀│100年3月20日│180,000元│BG0000000│││春水菓行│行景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