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㈠被告乙○將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51-74地號及同段51-78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甲○○將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51-74地號、同段51-29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市○○區○○路○○○巷○弄○號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應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照前開說明,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訴,容有違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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