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昀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再執行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44號案件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原因,自99年
5月6日起羈押3月。嗣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羈押期間未滿,即於99年6月30日起先執行施用毒品案件所處之刑,且應於99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本院考量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如未再予執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9日起再執行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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