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00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9月9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牌告匯率(1:32.092)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下同)962,760元,應徵裁判費10,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