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施永修
原   告  施永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金連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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