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2號
原 告 黃任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小琪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00元,應向
本院繳納調解費1,000元。
二、補正足資特定被告陳小琪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與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