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2號
原   告  黃任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小琪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00元,應向
  本院繳納調解費1,000元。
二、補正足資特定被告陳小琪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與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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