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吳美珠
       楊維軒
被   告  高珮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六簡字第115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有戶籍謄本可參,非在本院轄內。而依兩造間所立之約定
書第15條,係約定因本約涉訟時,以丙方(即原告)總行所
在地(原告訴訟代理人稱:總行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之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有約定者可稽,兩造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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