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判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70號聲請人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竊佔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民國96年度上聲議字第590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甲○○以被告丙○○、丁○○及乙○○等涉犯竊佔等案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民國96年度偵字第841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6年度上聲議字第5900號認再議無理由而處分駁回再議。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6年12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遍觀聲請狀所載,本件聲請並非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此有交付審判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聲請狀陳明將再補陳委任律師狀,惟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此程式之欠缺並不能補正,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