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八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章大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