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八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就金錢部分逾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命上訴人給付就金錢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佰肆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其利息部分中逾伍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其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陳金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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