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法官陳登源
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A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三八五巷一二○弄十五號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A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台中市○區○○里○○街卅九號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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