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即上訴人乙○○
徐智枰 戊○○法定代理人 張麗蘋 即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