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即上訴人乙○○
徐智枰 戊○○法定代理人 張麗蘋 即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永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