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丙○○因強盜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將其收押,又自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自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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