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17號聲請人 劉榮濤 即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陳茂松 為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收支表、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徵得股東會決議同意由陳茂松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簿冊保管清單、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2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