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38號上訴人即原告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士珍簡寶香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8日106年度訴字第37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求為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原告之部分廢棄,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計算式:3,525,180元-2,697,180元=8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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