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 朱元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栩生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於相對人之信函,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聲請人因不知知相對人之去向,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件信封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固提出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退件信封,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雖聲請人於同年9月20日提出陳報狀,惟並未補正前開事項,致無從認定對相對人確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