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71號原告 廖大瑋 (原名: 廖璿茗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趙連泰 律師被告 施克誠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
董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逾50萬元,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嗣後於本院審理中將前述聲明變更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6,3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則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