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66號原告連招對原告 邵清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車彥瑩 律師複代理人 高紫棠 律師被告 陳泳睿
兼訴訟代理人 楊采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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