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即被告寶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5,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