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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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淑貞
武敏彬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淑貞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及武敏彬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具保人林淑貞、武敏彬前分別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及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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