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秩易字第二號
聲請機關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基秩字第一○六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五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算一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