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01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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