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瑞月李彩鳳 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32萬4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萬7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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