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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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54號
原   告  羅瑞聲
原   告  羅瑞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志凱
被   告 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慧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複代理人   郭珮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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