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再小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游定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游聖杰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