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26號
原 告 蔡月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士嘉 間請求漏水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
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門牌號碼臺
南市○區○○○○街○○巷○○號房屋之天花板漏水修復費用及精神慰
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000元;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街○○巷○○號3樓之8房屋之冷氣、空調設備遷離,或於使用
冷氣、空調設備時所產生之音量,不得超過40分貝。關於前者,
係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50
,000元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關於後者,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