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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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29號
原   告  賴瓊玉
被   告  王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森川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王森川最新戶籍謄本。
二、最新建物登記謄本(95號4樓及5樓)。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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