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29號
原 告 賴瓊玉
被 告 王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森川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王森川最新戶籍謄本。
二、最新建物登記謄本(95號4樓及5樓)。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