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盛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8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