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314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業已遷出國外,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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