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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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及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壹只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二0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一時許(起訴書略載為同月二日為警查獲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之一住處,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並點火加熱燒烤產生白煙吸聞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記載「安非他命」,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更正如上)。嗣於九十八年二月二日下午九時四十分許,在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四樓之慶都旅社三一七室內,甲○○看見員警進入房內臨檢時,將原放置在房間電視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丟至廁所馬桶,欲將該包甲基安非他命沖掉時,適為員警所制止並在馬桶內起獲其所有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二三五公克、淨重零點零八二公克,經取樣部分檢驗用罄,驗餘淨重零點零八一八公克),再經警採集甲○○之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供其所有之結晶體一包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經警查獲所採集尿液經送鑑定,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檢體編號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又上述扣案之結晶體一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零點二三五公克、淨重零點零八二公克,經取樣部分檢驗用罄,驗餘淨重零點零八一八公克),亦有該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航藥鑑字第0九八0六五二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另被告前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二0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係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所生之危害,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筆錄)、家庭狀況,暨其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八一八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取樣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因檢驗用罄而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所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在卷,足認包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一只,係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