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李金生 被告 葉淑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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