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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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丞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盛技研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