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續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23日依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9年9月30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劉續鳴,並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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