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0號上訴人 王雅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唯倫 等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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