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67號上訴人 何美華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俊銘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667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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