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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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原告與 羅樹賢 、 宋昌棋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亞洲信用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原
告之事實確均已通知被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