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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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原告與 羅樹賢宋昌棋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亞洲信用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原
告之事實確均已通知被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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