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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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末行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審判時被告 顏慈卿 未選任辯護人,經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甲○○到庭為被告辯護,惟判決原本及正本未於當事人欄位列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