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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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阮永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減字第62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1年10月間~81.11.05│86年1月中旬至86年6月│││年月日││1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8374號│127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3062號│86年度上易字第2954號│││實├──────┼──────────┼──────────┼───────┤│審│判決日期│82.10.21│86.11.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3062號│86年度上易字第29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10.21│86.11.18││├─┴──────┼──────────┼──────────┼───────┤│所犯法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9條第1項│制條例第10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第2條第2項但書││├────────┼──────────┼──────────┼───────┤│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罰金,以新台幣1,000│││公權期間││元折算1日││├────────┼──────────┼──────────┼───────┤│備註│臺中地檢83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88年度執緝字││││第315號(單獨執行)│第192號(單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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