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三六號上訴人 顏慈卿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顏慈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未遂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本案係被害人 林綠媚 與警員誣陷云云,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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