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65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告 張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號P5-1561號自用小客車,行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時,未注意保持與前車之安全距離而碰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徐靖婷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之受損(下稱系爭事故),原告業已賠付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60,672元(含零件41,693元、工資18,979元),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6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願意賠償,但目前沒有資力等語,資為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車輛行照、車險理賠申請書、高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楠梓服務廠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為證(本院卷第13至47頁),並有本院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可參(本院卷第53頁至第79頁),其主張自非無據。而系爭事故發生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障礙物,無客觀上不能注意情形,有上開現場照片可參,被告疏未注意遵循前揭規定,造成系爭事故發生,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且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對系爭車輛所有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自得於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2年11月出廠(本院卷第25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9年7月1日,已使用超過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949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41693÷(5+1)≒69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無庸折舊之工資(含烤漆及板金費用)18,979元,合計25,928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5,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4日起(見本院卷第80-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