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
盛枝芬 律師被告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