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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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許洧睿 原名 許文福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陸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10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洧睿(原名許文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6月24日止累計73,284元未給付,其中68,995元為消費款、3,08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永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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