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69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長森 、 張長海 、 張長溝 、 楊金勝 及 張輝營 等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169號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而其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認定,故暫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計,是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此費用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