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原告 廖霈樺
李相蒙 陳薇 陳建民 劉尚烱 王志祥 李炎山 李建材 陳逸甫 蔡宏益 儲克 為 黃曼鋒 陳建男 吳明杰 賴凱南 徐宗荷 潘澤霖 林天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相蒙、陳薇、陳建民、劉尚烱、王志祥、李炎山、李建材、陳逸甫、蔡宏益、 儲克為 、黃曼鋒、陳建男、吳明杰、賴凱南、徐宗荷、潘澤霖、林天祐等人,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如附表十三編號115號即被害人廖霈樺遭詐騙而匯款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對被告 江福義 、 郭福億 、 黃世評 、 張家核 、 洪家偉 、蘇嘉慧、 呂冠緯 、 蘇清豐 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又原告對被告 龔文福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俟該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審結時再一併裁判,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