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5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袁郁凱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袁郁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各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為警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日期,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由原處分機關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開立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1,40
0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我於今年7月初開始收到超速罰單後,已知該地點有超速照相,也遵守速限,但於今年7月22日、7月24日還收到超速罰單,我騎的是20年老機車,還吃機油,要怎麼超速,請求撤銷原處分,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而在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機器腳踏車處1,2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1點;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而在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機器腳踏車處1,4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1點,亦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明定。
四、經查:㈠異議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如附表所
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各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為警製單舉發之事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1H338403號、第G1H33485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及採證照片2張在卷可稽。又本件
2次測定上開車輛行速之雷達測速儀,廠牌InformationFi
eld、規格24.165GHz(K-Band)照相式、型號主機:IF-SPE
ED、器號主機:SP-2907、檢定合格單號碼J0GA0000000A、JOGA0000000B,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民國100年4月11日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101年4月30日止,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可知該雷達測速儀尚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其準確度及正確性應認無疑。復觀之卷附採證照片2張所示,照片中顯示日期、時間、地點、車速、速限、主機、序號、證號等內容,亦均屬完整確實。據此,足認異議人確有上揭違規行為無訛,異議人聲明異議所指,尚非可採。
㈡綜上,異議人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違
規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1,200元、1,40
0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顯屬於法有據,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日期及│原處分日期│處罰主文││││││舉發單號│及處分案號││├──┼────┼────┼───────────┼─────┼─────┼─────┤│1│民國100│臺中市西│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100年8月│100年9月│罰鍰新臺幣│││年7月22│ 區忠明 南│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3日中市警│9日投監四│(下同)1,│││日9時12│路1265號│公里(限速50公里,經檢│交字第G1H3│裁字第裁65│200元,並│││分許│前│定合格儀器測照,時速65│34850號│-G1H334850│記違規點數│││││公里,超速15公里)││號│1點│├──┼────┼────┼───────────┼─────┼─────┼─────┤│2│100年7│同上│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100年8月│100年9月│罰鍰1,400│││月24日14││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5日中市警│9日投監四│元,並記違│││時9分許││以上未滿40公里(限速50│交字第G1H3│裁字第裁65│規點數1點│││││公里,經檢定合格儀器測│38403號│-G1H338403││││││照,時速77公里,超速27││號││││││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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