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伍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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