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鈺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煒智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告 何文煌
陳靜萍 何淑冠 陳靜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