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錦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錦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錦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如: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行為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等等,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