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91號聲請人 呂宜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 原誠泰 )│08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商業銀行│││││├──┼─────────┼────────┼───┼──┼──┤│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08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商業銀行│││││├──┼─────────┼────────┼───┼──┼──┤│0003│臺灣新光(原誠泰)│090-NX-0000000-0│普通股│1│100│││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