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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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
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向社區提供義務勞務貳拾小時。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核被告甲○○
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
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各情,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其緩刑
期間能知法守法,及對社會有所彌補及貢獻,爰併宣告緩刑
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社區提供義務勞務貳拾小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
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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